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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时间:2022-08-21 16:22:11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5 月 - 1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预缴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营业收入 2 营业成本 3 利润总额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 减:不征税收入 6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 A201010) 7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 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16总机构填报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17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18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19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摊比例__%) 20 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21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 □ 是 □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 □ 是 □ 否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是 □ 否 季初从业人数 季末从业人数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 □ 否 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否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 - 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9、10、11、12、13、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5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3 - 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通知》(财税201876 号)的规定,自 2018年 1 月 1 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资格年度之前的 5 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当本表第 3+4-5-6-7 行0 时,本行0。 9.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 第 3+4-5-6-7-8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 10 行“税率(25%)”:填报 25%11.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第 9×10 行,且第 11 行0。 12.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 4 - 13.第 13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4 行。 14.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所在地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 15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中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1 行×就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6、17、18、19 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0、21 行。 1.第 16 行“总机构本期分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2.第 17 行“总机构分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8 行“财政中分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 5 - 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中分配比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19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税款分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0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表》“分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的本分支机构应分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报信”所有项(一)高新技术企业 报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定管理工作指引》等件规定,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且在有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或高新技术企业”不在有期内的纳税人,选择“”。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报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填报企业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科技- 6 - 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登记号”且号有的纳税人,选择“”;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登记号”或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销登记号的纳税人,选择“”。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报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技术有关所得税政通知》(财2016101 号)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价全部为股票)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延纳税优惠政。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果投资入且选择适用延纳税优惠政的纳税人,选择“”;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果投资入技术果投资入但选择继续行有关税收政执行的纳税人,选择“”。 五、按季度填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所有项。本项下所有项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属期的月填报。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报项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和季末从业人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从业人”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季度中间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填报止经营时从业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动关工人和企业受的派遣用工人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报项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为人民币万元保留数点后 2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报项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制和止行业的,选择“”;其他选择“”。 (四)小型微利企业 报项- 7 -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季度平均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5000 万元、本表“国家制或止行业”选择“”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否则选择“”。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之和÷相应季度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六、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9 行第 3+4-5-6-7-8 行。 2.第 11 行第 9×10 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 行0 时,第 15 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中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时,第 15 行0。 4.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5.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6.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中分配比例7.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比例(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10 第 41 行。 2.第 7 行表 A201020 第 5 行第 5 列。 3.第 12 行表 A201030 第 30 行。 4.第 15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次填报的金额。 5.第 17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所得税额”次填报的金额。 6.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中分所得税额”次填报的金额。 - 8 - 7.第 19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 9 - - 10 -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1 一、免税收入(2+3+6+7+…+1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二)其他 16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 24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25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31 1.免税项目 32 2.减半征收项目 33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6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 39 得税 40 (九)其他 41 合计(1+16+24+29) - 11 -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A200000)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汇算清缴时享受,第 24、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A200000)第 3+4-5行减本表第 1+16+24 行大于时,可以填报本表第 29 至 40 行。 (二)行次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3+6+7+…+15 行。 2.第 2 行“(一)国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有国务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取得的利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利等权益性投资收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12 月取得的资收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4.第 4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会关于沪港股票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第 5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会关于深港股票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内地居民企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H 股满 12 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12 - 6.第 6 行“(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法履行登记手续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7.第 7 行“(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通知》(财税20168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 8 行“(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通知》(财税20169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9.第 9 行“()中国清机制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机制机制项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中国清机制金取得CDM 目温室气体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金资金的款利收入、购买的利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人的捐赠收入。 10.第 10 行“(从证券投金分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从证券投金分中取得的收入。 11.第 11 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免征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所得,2012 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2.第 12 行“()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 13 - 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841 号)等税收政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保险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法从销或保险清算财产中得的受收入和有关责任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司风险处置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款利收入,购买府债券、中央银行、中企业和中央级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用取得的收入。 13.第 13 行“()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总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签订的《联合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市、国际奥委签订的《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的收入、按比例盈余分成收入。 14.第 14 行“(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总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的收入。 15.第 15 行“(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免税收入金额。 16.第 16 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7+18+22+23 行。 17.第 17 行“(一)综合利用资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以 10%的金额。 18.第 18 行“(二)金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等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 19+20+21 行的计金额。 19.第 19 行“1.金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机构取得农户小额款利收入以 10%的金额。 20.第 20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为种业、养殖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 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收入+保费收入-出保费收入。 21.第 21 行“3.小额款公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款公有关税收政通知》(财税201748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对经省管理部门(金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收入以 10%的金额。 - 14 - 22.第 22 行“()取得铁路债券收入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债券收入企业所得税政通知》(财税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债券收入企业所得税政通知》(财税2014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20163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的,对企业铁路建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得的利收入以 50%的金额。 23.第 23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减计收入金额。 24.第 24 行“、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5.第 25 行“(一)开发新技术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政按照 5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6.第 26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按照 75%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7.第 27 行“()企业为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用税前加计扣除政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二项规定,为创新性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用按照规定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 28 行“(安置残疾所支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安置残疾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 29 行“、所得减免”: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30+33+34+35+36+37+38+39+40 行,同时本行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且本行0。 30.第 30 行“(一)从事业项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业项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的所得额。本行第 31+32 行。 - 15 - 31.第 31 行“免税项”: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业项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油料糖料的种农作品种的选;中药材的种林木培育牲畜、家产品的灌溉产品加工、兽医农技推广业和维修务业项远洋捕捞等。 当项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2.第 32 行“减征收项”: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业项发生的减征收企业所得税项所得额的减额。减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饮料香料的种养殖、内养殖等。 本行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的所得额×50%。当项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3.第 33 行“(二)从事国家的公共基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关于公布公共基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 年)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国家的公共基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和环境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村饮水工程营税收优惠政通知》(财税2016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新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通知》(财税201455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从事《公共基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机铁路、公市公共交通电力利等项资经营的所得,自项取得第一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经营、包建设和内部自自用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的所得额;减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4.第 34 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节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关于公布环境保企业所得税优- 16 - 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和环境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关于垃圾埋沼列入境保、节业所得税优惠行)通知》(财税2016131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从事符合件的公污水理、公垃圾理、气综合开发利用、节排技术改造水淡境保、节的所得,自项取得第一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填报项所得额;减征税期间,填报项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金额填入本行。 35.第 35 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国税20092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6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区有关税收试点推广到全范围通知》(财税2015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一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有的技术、计算机作权设计品种、生物医药品种,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或 5 年以上(5 年)许可使、5 年以上(5 年)非独许可使权转让取得的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或间接持股权之和100%的关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且大于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本500 万元转让所得500 万元×50%36.第 36 行“()实机制项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机制机制项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对企业实温室气体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国家的 HFC PFC 类 CDM ,以温室气体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国家的 N2O 类 CDM ,其实类 CDM 的所得,自项取得第一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 17 -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减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50%的金额。当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照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7.第 37 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施合能源管理项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服务产业发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011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关于实节能服务企业能源管理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能源管理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取得第一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减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50%的金额。当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照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 38 行“(线宽小于 130 纳生产项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件和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827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 2018 年 1 月 1 日后设的线宽小于 130 纳,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生产项,自项取得第一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减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50%的金额。当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照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39.第 39 行“(线宽小于 65 纳资额超过 150 亿生产项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件和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201827 号)等相关税收政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设的线宽小于 65资额超过 150 亿,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生产项,自项取得第一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按照 25%的法- 18 - 定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减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所得额×50%的金额。当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按照前述规分别确定的金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40.第 40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的,分别确定减免的所得额后,计金额填入本行。 41.第 41 行“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16+24+29 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6+7+…+15 行。 2.第 16 行第 17+18+22+23 行。 3.第 18 行第 19+20+21 行。 4.第 24 行第 25+26+27+28 行。 5.第 29 行第 30+33+34+35+36+37+38+39+40 行。 (1)当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0 时,本行表 A200000 第 3+4-5 -本表第 1+16+24 行。 (2)当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0 时,本行0。 6.第 30 行第 31+32 行。 7.第 41 行第 1+16+24+29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41 行表 A200000 第 6 行。- 19 - -
2
0
-
A
2
0
1
0
2
0
(扣
)优
1
2
3
1
(不
2
+
3
2
(一
3
(二
4
5
1
+
4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 21 - 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 5 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3 行。 2.第 2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计等本年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 3行“()其他行业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 22 - 75 号、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专用发设备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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