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 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货物。(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 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 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 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 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 1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 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 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 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 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 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 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 号码。 2(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 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 数据。(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 数”之和。其中,第 13、20、25、32、36、38 栏及第 18 栏“实 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 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 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 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 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3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 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 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 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 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 4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 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 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 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 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 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 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 5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 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 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 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 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 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6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 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 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 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 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 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 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7(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 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 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 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 列资料(四)》第 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 7 行“即 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 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 8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8、9a、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9b、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 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 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 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 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 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 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 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 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 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 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 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 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 算填写。(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 11填写。(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 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 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 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 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 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 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 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 相同。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 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 12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 售情况。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 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 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 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 13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 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 2 行、第 4 行:若本行第 12 列为 0,则该行次第 14 列等于第 10 列。若本行第 12 列不为 0,则仍按照第 14 列所列 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 5 行=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 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 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 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 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 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41.第 1 至 5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 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 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 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 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 15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 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 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 征税项目。 164.第 13a 至 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 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 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 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 人。(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 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 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 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 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17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186.第 16 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 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 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 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 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 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额。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 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 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 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 19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 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 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的部分。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 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 第 1 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1 至 3 栏对应栏 次中。第 1 至 3 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 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 额情况除外。 4.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 2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 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 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 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 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 除外。“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 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 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a 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 21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加计 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 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 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 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 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 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 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22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 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 1 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税 额。 12.第 11 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 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 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 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 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 况。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 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 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23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 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 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 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 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 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 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 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 24 至 34 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 24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 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 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 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 税额情况除外。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 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 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 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 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 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 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 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 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 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5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 填写在第 24 至 28 栏对应栏次中。 6.第 29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 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 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 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 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 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 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 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 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 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 26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 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