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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时间:2022-08-21 16:29:53  来源:  作者: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 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 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 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 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 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 号)的规定,本表“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 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 1《本期准予抵 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 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 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 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 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 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 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 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 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 十五、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 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 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 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 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382 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 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 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 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6〕66 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 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 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 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 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 “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八、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 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酒类应 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纳税人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 报本表。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 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 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 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 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的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数。 七、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 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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