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 税人。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至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 90 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 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 90 天的最后一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 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 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 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 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8.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 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9.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 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1.表第 1 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 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 2 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 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 3 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 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 4 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 性资产,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5.表第 6 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 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 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6.表第 8 栏至表第 13 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 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7.表第 15 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 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 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表第 16 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 定填写。9.表第 18 栏至表第 20 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 (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10.表第 21 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 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1.表第 22 栏“代收费用”,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一些具体问题》(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 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 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 计 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 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填写。 12.表第 25 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3.表第 26 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 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4.表第 29、31、33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 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 30、32、34 栏“减免税额”填 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 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5.表第 35 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的数额填写。 16.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别填写。